GB 4839-2009

Active

Chinese common name for pesticides

农药中文通用名称

Standard Type
GB
ICS
65.100
CCS
G23
Status
现行
Issue Date
2009-04-27
Implementation
2009-11-01
Responsible Dept
农业农村部
Drafting Unit
农业农村部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本标准的第3章、第4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HG 3308-1986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HG 3308-1986的主要差异为: — 增加了前言。 — 增加了“范围”和“引用标准”二章。 — 对复杂化学结构农药品种的命名原则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①官能团和化合物特点命名 原则,②化学结构结合用途命名原则,③使用专用结尾词命名原则,④直接音译意译原则和⑤异构体和 异构体混合物命名原则等分别进行阐述。 — 对命名程序进行了补充和明确,规范了命名工作的管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HG 3308-1986, 本标准由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政策法规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赵欣听、侯宇凯。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为专业标准,1999年转化为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并重新编号为 HG 3308- 19860 本标准委托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农药通用名称及制剂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HG 3308- 2001 Principl es and procedur e of the nomenclatur e for common names of pesti cides and pesti ci de formulations 代替HG 3308- 1986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以及制剂名称的命名原则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以及制剂名称的命名。 2 引用标准 GB 4839- 1998 农药通用名称 3 命名原则 农药通用名称应简单、易懂和便于记忆,并应尽量反映农药的结构、特点和用途,体现科学性、系统 性、单义性、民族性和国际性。 3.1 农药新药通用名称的命名。 3.1.1 通用名称不应与农药商品名称或已在使用的通用名称相混淆,不宜与食品、医药品名称相混淆, 避免与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淆。 3. 1.2 不应用字母和数字组合命名。 3. 1.3 化学结构简单或有效成分有俗名的品种,可直接采用其化学名称或俗名作为通用名。 3.1.4 化学结构复杂的品种,可根据化学结构特点、用途命名。 一般说来,应用3-5个汉字表示出化学结构中某特征官能团或元素及其主要用途,根据农药种类 和结构特点采用特定代词,并与E-ISO通用名有机结合,进行命名。 3. 1.4.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normative_reference GB 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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