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22-2002
Abolished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tationary cooking ranges,hobs,ovens and similar appliances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 Scope / 适用范围 ai_extracted
GB 4706.1-1998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安全.对于连接于相线和中线之间 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对于其他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 注1:本部分范围所砚盖的器具示例为: — 驻立式烤架. — 驻立式烤盘, — 热解式自沽烤炉, — 电磁灶台; — 燕汽烤炉, — 非电能供给的器具的电器部分。 就实际而言,本部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 危险。 本部分一般没考虑: —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2:注意下述情况: —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 对于打算用在热带国家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特殊要求. —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贵劳动保护的部门、国家供水部门和类似部门来规定. 注3:本部分不适用于: — 打算使用在经常发生腐蚀性或.炸性气体(如灰尘、燕汽或瓦斯气体等)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 便挤式烹饪器具(GB 4706. 14-1999); — 徽波烹饪器具(GB 4706. 21-2002)。 — 商用灶台、烤炉和灶头(IEC 60335-2-36); — 商用烤盘和烤盘烤架(GB 4706. 37-1997), — 商用强迫对流烤炉、燕汽钥和整齐对流烤炉(IEC 60335-2-42); 注4:考虑到组合徽波炉的要求:可将GB 4706. 21-2002结合本部分同时使用。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9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0335-2-6: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包括其修正件IEC 60335-2-6-Amd 1:2000.本 部分应与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 4706. 1-1998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 “代替”或“修改”的部分,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GB 4706. 1-1998中的相 应条款中增加本部分的条款内容。 在标准出版时,本部分所引用的标准所示的版本均为有效版本。IEC的标准仍在发展和完善中, 其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部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IEC标准的可能性,以符合我国积极 采用国际标准的方针和等同采用IEC标准的原则.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4706. 22-198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家用电灶、灶 台、烤炉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同时,GB 4706.29-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磁炉的 特殊要求》中固定式电磁炉的适用内容用本部分电磁灶台的内容代替。 原GB 4706. 22-1988等效采用IEC 60335-2-6:1986,因IEC第61技术委员会于1997年对此标 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内容变化较大.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以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 的需要,我国对此标准也进行相应的修订,并代替GB 4706. 22-1988, 本部分与GB 4706. 22-1988相比,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动,主要变化如下: a) 将标准名称由《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家用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改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b)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335-2-6: 1997,而GB 4706. 22-1988为等效采用IEC 60335-2- 6:1986。 c) 本部分第1章规定了单相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对于其他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 V.而GB 4706. 22-1988中无此规定. d) 本部分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发生较大变化,如将电磁炉列人本部分的适用范围. e) 本部分增加了烹饪区域、电磁灶头等10个术语,对电灶、灶台、烤盘等6个术语重新进行了定 义。增加了可拆卸灶头、灶头支架、支架组件等3个术语。 f) 本部分重新详细规定了试验用标准锅的要求及液体容积表。 9)本部分第7章的内容重新进行了规定。 h)本部分删除了防火等级分类. i) 本部分详细规定了不同器具的发热工作周期。 1)本部分增加了高温下的最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要求。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阂静、张亚晨. GB 4706.22-2002八EC 60335-2-6:1997 IEC前言 1)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国际标准化组 织,其宗旨是促进在电气和电子领域有关标准化问题上的国际间合作.为此,IEC开展国际 标准化活动,并出版国际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委托各技术委员会完成.任何对该技术问 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均可参加制定工作。与IEC有联系的国际、政府及非政府组织 也可以参加这项工作。IE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两个组织协议的基础上密切合作。 2) 由所有对该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IEC有关技术问题 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代表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 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等形式出版,并在此意义上被各国家委员会 接受。 4) 为了在国际上取得一致,IEC国家委员会同意在其国家及地区标准中尽可能最大范围地使 用IEC国际标准。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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