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351.1-2005

Abolished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Prat1:Performance and Construction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Standard Type
GB
ICS
13.220.20
CCS
C84
Status
废止
Issue Date
2005-04-22
Implementation
2005-12-01
Responsible Dept
国家消防救援局
Drafting Unit
国家消防救援局

📋 Scope / 适用范围 ai_extracted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 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 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 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 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 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 GA 95-2007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normative_reference GA 402
normative_reference GB 4351.1-2005
normative_reference GB 8109-2005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4351.3-2005
normative_reference GB/T9251

📖 Terms & Definitions / 术语和定义 ai_extracted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GA 95-2007
2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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