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053.4-83

Fixed Industrial Steel Platforms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Standard Type
GB
ICS
N/A
CCS
N/A
Status
N/A
Issue Date
N/A
Implementation
N/A
Responsible Dept
N/A
Drafting Unit
N/A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炼钢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 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金属液体、炉渣、尘毒、 放射源等方面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对炼钢安全生产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首钢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品君、李晓飞、宋华德、万成略、张六零、陈克欣、王红汉、冯伟、刘洪军、聂岸、 周豪、邵建荣。 AQ 2001- 2004 炼 钢 安 全 规 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normative_reference GB 4053.
normative_reference GB 4053.2

📖 Terms & Definitions / 术语和定义 ai_extracted

竖炉
Shaft Furnace 炉盖上带有竖井,并利用电弧炉排出的高温废气在竖井内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PLUS2000炉
PLUS2000 Furnace 设有废钢料篮旋转装置,并利用自身高温废气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CONSTEEL炉
CONSTEEL Furnace 废钢通过传送带连续加人,并经自身高温废气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Korfarc炉
Korfarc Furnace 炉壁装设多组氧枪、烧嘴和浸人式风口,利用化学能与后燃烧技术节约电能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VD
Vacuum Degassi ng 一种钢液真空脱气装置,它将带钢液的钢包置于与真空泵连通的密闭的真空罐内,从钢包底部通人 氢气搅拌钢液,使钢液在真空状态下发生脱气反应。
VOD Vacuum Oxygen
Decarburization 一种主要用来精炼不锈钢的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它在VD的真空罐盖上增设氧枪,向真空罐内 钢液面吹氧,在真空状态下对含铬钢液进行“脱碳保铬”精炼。
CAS-OB
Composition Adjustments by Scal ed Argon Bubbli ng and Blowing Oxygen 一种在钢包内利用金属(铝)燃烧产生的氧化热加热钢液,或在浸人罩内加合金调整钢液成分的 装置。
IR-UT I川ection
Refinning-Up Temperature 一种在常压下对钢液既可进行喷粉脱硫精炼,又可吹氧加铝升温的装置,它是在浸人罩内增加一根 插人钢液的喷粉枪,借以向钢液喷人脱硫剂。
RH
Ruhstahl hausen Process 一种真空脱气方法,它利用真空罐底部两条插人钢液的耐火管,其中一条通以缸气,导致两管内的 钢液产生密度差,从而使钢液在钢包与真空罐之间上下循环流动,发生脱气反应。
RH-KTB
Kawatetse-Top Blown RH Vessel 系指在RH真空罐顶部插人一根氧枪,并向钢液吹氧脱碳,用以精炼超低碳钢与不锈钢的方法。
LF
Ladle Furance 一种在常压下从钢包底部吹笼,并用电弧炉对钢液进行加热以精炼钢液和均匀钢液成分、温度的 装置。
AOD Argon
Oxygen Decarburization 一种在转炉的钢液熔池侧面,按不同比例往钢液吹人氧气与氢气的脱碳精炼炉,主要用于冶炼不 锈钢。 AQ 2001- 2004 安全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炼钢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工作。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
班制。
炼钢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 10 炼钢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 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 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葬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
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
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炼钢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4. 14 炼钢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 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巧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炼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
设施,定期演练。
炼钢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AQ 200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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