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937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毛纺生产工艺和污染 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毛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洗毛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 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毛纺工业生 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毛纺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毛纺工业企业洗毛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 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毛纺工业企业染整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9 月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8937—2012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 Terms & Definitions / 术语和定义 ai_extracted
- 毛纺企业
- 毛纺企业是指以羊毛纤维或其他动物毛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洗毛、梳条、染色、纺纱、 织造、染整的生产企业。 GB 28937—2012 2
- 洗毛废水
- 毛纺企业在洗毛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水。
- 现有企业
-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毛纺生产企业及生 产设施。
- 新建企业
-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毛纺生产设施 建设项目。
- 排水量
-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洗净毛、羊毛毛条和其他动物毛条的废 水排放量上限值。
-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 直接排放
-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间接排放
-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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