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66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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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ferroalloy smelt industry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Standard Type
GB
ICS
13.060.30
CCS
Z60
Status
现行
Issue Date
2012-09-03
Implementation
2012-10-01
Responsible Dept
生态环境部
Drafting Unit
生态环境部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 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 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 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铁合金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铁合金生产企业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6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8666-2012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normative_reference GB 28666-2012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1893-1989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1894-1989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1901-1989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1914-1989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5432-1995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6157-1996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6488-1996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7466-1987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7467-1987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7472-1987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7475-1987
normative_reference HJ 484-2009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03-2009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35-2009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36-2009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37-200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195-2005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397-2007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399-2007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55-2000

📖 Terms & Definitions / 术语和定义 ai_extracted

铁合金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 产设施。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铁合金工业建设 项目。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颗粒物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企业边界
铁合金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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