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665-2012
Activ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rolling industry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轧钢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轧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轧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轧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6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8665-2012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5432-1995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6157-1996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44-2009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48-2009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49-2009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83-2010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84-2010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27-19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29-19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38-19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397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42-19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43-19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56-19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57-19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67-1999
📖 Terms & Definitions / 术语和定义 ai_extracted
- 轧钢
-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 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 现有企业
-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轧钢生产企业或生 产设施。
- 新建企业
-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轧钢工业建设 项目。
- 标准状态
-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 热处理炉
- 将钢铁材料放在一定的介质中加热至一定的适宜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 变材料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 炉(坑)、淬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
- 颗粒物
-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 排气筒高度
-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Content extracted by AI. Not officially verifi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