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691-2005
Abolished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of vehicles (III, IV, V)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
📋 Scope / 适用范围 ai_extracted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 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 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 或NG 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 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 的轻型 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 类汽车。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 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 指令《修订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 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 的各项修订指 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 M1 和M2 类车型的分组; — 燃料的技术要求; — 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 — 实施时间; — 参照经2001/116/EC 修订的70/156/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 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Ⅹ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 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 或NG 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 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 18352.2-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加严了排放限值; — 改变了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 — 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 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 或NG 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 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 —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 附录L、附录M 和附录N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和附录O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了第Ⅳ阶段预告性要求,在标准规定执行日期24 个月前应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 行必要的修正。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 年4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7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352.2-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 Terms & Definitions / 术语和定义 ai_extracted
- 轻型汽车
-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1 类、M2 类和N1 类汽车。
- M1、M2 和N1 类汽车
- 按GB/T 15089—2001 规定: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货汽车。
- 第一类车
- 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的M1 类汽车。
- 第二类车
-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
- 汽车型式(车型)
- 指机动车的型式。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1)附录C.5.1 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 GB 18352.3—200× 2 (2)附录A 列出的发动机和汽车的特性。
- 气体燃料
-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 两用燃料车
- 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 单一气体燃料车
-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 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 的汽车。
- 基准质量(RM)
-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 最大总质量
-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 当量惯量(I)
-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
- 气态污染物
- 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 和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 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 汽油:C1H1.85, — 柴油:C1H1.86, — LPG:C1H2.525, — NG:CH4。
- 颗粒物(PM)
- 指按附录C 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最高温度为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排 气成分。
- 排气污染物
- 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 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 蒸发污染物
- 指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 (1)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33 当量表示)。 (2)热浸损失:在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20 当量表示)。
- 曲轴箱
- 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和蒸气可以通过 该通道逸出。
- 曲轴箱污染物
-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通气孔或润滑系的开口处排放到大气中的物质。
- 冷起动装置
- 指临时加浓空气/燃料混合气,便于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 辅助起动装置
- 指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料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 时等。
- 发动机排量
- GB 18352.3—2005 3 对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指发动机的名义气缸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名义气缸容积的两倍。
- 污染控制装置
- 指汽车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
- 车载诊断(OBD)系统
-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 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 指按照本标准第8 章和附录N 进行的试验和符合性评价。
- 适当的保养和使用
- 指作为一辆试验车,它满足了第N.2 章选择汽车的接受准则的要求。
- 失效装置
- 指一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车辆的运行参数(如汽车速度、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档位、 温度、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它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 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 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 (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汽车的安全行驶所需要的装置; (2)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装置; (3)在Ⅰ型或Ⅳ型试验中确实起作用的装置。
- 原装催化转化器
- 指型式核准汽车上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其内容填写在附录B 的相应章节中。
- 替代用催化转化器
- 指拟在市场销售,用于替代已型式核准汽车中的原装催化转化器,并按附录L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 获得型式核准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
- 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
- 指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投放市场的原装催化转化器。
- 车用LPG 或NG 装置
- 指设计用于安装在一种或多种指定车型上的任何车用LPG 或NG 部件总成。
- 汽车系族
- 指附录K 中由一辆源车确定的一组车型。
- 发动机要求的燃料
- 指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 — 汽油, — LPG(液化石油气), — NG(天然气), — 汽油和LPG, — 汽油和NG, — 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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