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322.4-2003

Abolished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Part 4: Point type detectors for combustible man-made gas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 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Standard Type
GB
ICS
13.220.20
CCS
C84
Status
废止
Issue Date
2003-02-21
Implementation
2003-12-01
Responsible Dept
国家消防救援局
Drafting Unit
国家消防救援局

📋 Scope / 适用范围 ai_extracted

本部分规定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 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 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 GB 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 ——第1 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 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 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 部分:线型可燃探测器 本部分为GB 15322 的第4 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 15322—19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 现状,参考了EN 50054、EN 50055、EN 50056、EN 50057、EN 50058(1999 年 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部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 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费春祥、王玉详、李克亭、赵英然、屈励、王 立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322—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322.4-2003 部分代替GB 15322.4-1994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 Part 4: Point type detectors for combustible man-made gas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normative_reference GB 15322
normative_reference GB 16838-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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