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762

Abolished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positive ignition(P.I.)engines of vehicles and vehicles equipped with P.I. engines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Standard Type
GB
ICS
13.040.50
CCS
Z64
Status
废止
Issue Date
2002-11-18
Implementation
2003-01-01
Responsible Dept
生态环境部
Drafting Unit
生态环境部

📋 Scope / 适用范围 ai_extracted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 凡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机动车按GB14762-2002或GB17691-2001第II阶段、或者GB17691-2005第 III阶段进行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要求。 以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核准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可执行本标准。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 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耐久性要求和耐久性运行试验方法修改采用欧洲88/77/EEC(2005/55/EC)和2005/78/EC 附录II“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方法 (ANNEX II PROCEDURES FOR CONDUCTING THE TEST FOR DURABILITY OF EMISSION CONTROL SYSTEMS)” 的有关技术内容;并采用日本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 通局技术安全部“日本2005 重型汽车排放法规”规定的道路耐久性行驶试验循环作为推荐循环。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机动车按GB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 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或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第II阶段或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第III阶段进行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对排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要求。 以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核准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可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按GB14762-2002或GB17691-2001第II阶段、或者GB17691-2005第III阶段 排放标准申请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汽车,如果采用了排气后处理装置,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 耐久性试验。对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耐久性要求以及国家相应排放标准规定的汽车予以型式核准和通过 生产一致性检查。 本标准为首次颁布。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 5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normative_reference GB 14762-2002
normative_reference GB 17691-2001
normative_reference GB 17691-2005
normative_reference GB 17930
normative_reference GB 18285-2005
normative_reference GB 18352.3-2005
normative_reference GB 20890-2007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2534-1990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2548-1990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2678-1990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2679-1990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5089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7692-1999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8297-2001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9055-2003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9147-2003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5181-2001
normative_reference GB18047-2000
normative_reference GB19159-2003

📖 Terms & Definitions / 术语和定义 ai_extracted

三效催化转化器
指安装在汽油、NG和LPG燃料汽车排气系统中,通过催化剂进行还原氧化反应,能同时降低排气 中一氧化碳(CO)、总碳氢化合物(THC)和氮氧化物(NOx)的催化转化器。
氧化型催化转化器
指安装在柴油、汽油、NG 和LPG 汽车排气系统中,通过催化剂对排气进行氧化反应,能同时 降低排气中一氧化碳(CO)、总碳氢化合物(THC)的催化转化器。 3.2.3柴油机降氮氧化物催化转化系统 2 指安装在柴油汽车排气系统中,用于将柴油机排气中氮氧化物(NOX)催化还原成N2和其他无害物质 的催化转化系统,例如氮氧化物选择性催化转化系统(SCR)、氮氧化物储存型催化转化系统(NSR)。
柴油机四效催化器
指安装在柴油车排气系统中,通过催化剂进行化学反应,能同时降低排气中一氧化碳(CO)、总碳氢 化合物(T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的催化转化系统。
柴油机颗粒捕集器
指安装在柴油汽车排气系统中,通过催化反应或(和)过滤作用降低排气中颗粒物(PM)的装置。
发动机系族和源机
发动机系族和源机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3.5劣化修正值 指装用带后处理装置发动机的汽车在完成表1规定的耐久性要求行驶里程或实际使用时间行驶后, 或发动机和后处理装置组合完成等效试验时间后,某种排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值;其确定方法按附 录A规定。
M1、M2、M3、N1、N2、N3类车辆
按GB/T 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其中: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 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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