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458

Abolish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onia industry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Standard Type
GB
ICS
13.060.30
CCS
Z61
Status
废止
Issue Date
2001-11-12
Implementation
2002-01-01
Responsible Dept
生态环境部
Drafting Unit
生态环境部

📝 Foreword / 前言 ai_extracte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 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合成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 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 导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适应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 的需要,增加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 年2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13458-2013

📚 References & Relations / 引用与关联

normative_reference GB 13458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1893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1901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1914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6488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6489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17133
normative_reference GB/T 6920
normative_reference GB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 484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02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03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35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36
normative_reference HJ 537
normative_reference HJ 636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195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1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200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399
normative_reference HJ/T 60

📖 Terms & Definitions / 术语和定义 ai_extracted

合成氨工业
合成氨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 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氨工业企业 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合成氨工业 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吨氨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注:醇氨联产企业需将醇生产量折算为氨生产量后再加和核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Content extracted by AI. Not officially verified.